
體育播報1月15日宣 中國足協發布《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定》,在未成年球員保護方面,培訓協議截止期最長不得超過球員18周歲生日。
第五十七條 培訓協議
培訓單位應與未成年球員簽訂培訓協議,其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足聯、中國足協的有關要求,并載明雙方在培訓期間的各項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終止條款等。
培訓協議是獲取相關補償的認定依據。
培訓協議應由未成年球員本人和法定監護人共同簽署,培訓協議截止期最長不得超過球員18周歲生日。
第五十八條 未成年球員的國內轉會和國內首次注冊
(一)只有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球員方可進行國內轉會。以下三種情況例外:
1.球員的戶籍已在新單位所在城市。
2.球員的監護人因與足球無關的原因搬遷至新單位所在城市,且須提供以下證明:
(1)球員在新單位所在城市的學籍證明;
(2)球員監護人在新單位所在城市至少六個月以上的社保憑證或個稅繳納證明。
3.轉會至已完成在中國足協年度注冊的足球學校的球員除外。
(二)新單位須履行以下義務:
1.為球員提供高水平的足球教育或訓練;
2.除提供足球教育或訓練外,還須保證球員接受文化教育或職業技能培訓,使其在結束職業足球生涯后仍可從事其他非足球工作;
3.提供所有必要安排,確保球員受到盡可能最好的照顧(包括提供新單位里最好的住宿條件,在新單位安排輔導員等);
4.球員一經注冊,新單位須向其所屬中國足協會員協會提供其遵守了以上義務的證明。
(三)未曾在任何俱樂部或培訓單位注冊、且首次在非戶籍地區所屬中國足協會員協會注冊的球員同樣適用本條款。
(四)培訓協議尚在有效期的未成年球員可解除培訓協議。培訓協議解除后,給培訓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未成年球員應向培訓單位支付合理的補償或賠償。
(五)未成年球員與培訓單位就培訓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的,可向中國足協糾紛解決委員會提交糾紛解決申請。